张惠(潍坊安丘临朐县电业局家属院2单元1楼东户): 现向你及张林杉(潍坊安丘昌乐县乔官镇大康都村)、张文国(潍坊安丘昌乐县乔官镇大康都村)三人合伙开办的安丘宏岳砖瓦厂公告送达安人社监告字[ 2012]19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依法全额支付潘洪鹏、李庆森等2名职工被拖欠的工资 22026元及工资额50%的赔偿金 11013元共计 33039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 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部门:安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地址:安丘人民路314号 电话:0536——4221011 邮政编码:262199) 特此公告 安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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