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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安丘教育局关于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年检的通知

2019-05-05 点击量:12464次

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安丘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步、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近期对安丘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年度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持有我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年检内容

1.依法办学。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合法齐全,办学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2.教学管理。招生计划要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经教育部门备案;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开全课程、上足课时,确保教学质量。

3.安全卫生达标。重视安全卫生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做好校园安保工作,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完备,校园安保工作符合潍坊及安丘校园安保达标要求,无安全隐患。按照上级要求抓好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4.财务及校产管理。有独立的银行账号,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资产经法定程序办理在学校名下,资产管理、资产变动符合规范要求;财务收支及管理规范,无资金转移、抽逃等现象;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任职资格符合要求;按规定收费,无乱收费、高收费现象,按规定及时、足额退费,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5.教师任职资格情况。教师、学历及资格符合要求,有聘任教师合同证明,职务评聘、进修培训、教学教研等材料齐全。

6.其他内容。根据社会需求进行招生,教学质量得到社会和家长的好评,社会信誉良好;收支基本平衡,运转正常,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需各校准备的年检材料

1.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校办学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民办学校年检检查登记表》(见附件);

4.2011年以来刊播、散发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原件及复印件;

5.办学场所产权证明,合作办学协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在职教职工情况,教师人事代理、聘任手续、工资及社会保障情况及有关证件和复印件。

四、年检要求

1.各学校按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并于10月24日(星期三)前将年检材料报教育局职成教科,教育局在审查民办学校年检材料的基础上将于10月底或11月初组织人员到民办学校现场查看,座谈了解,进行年检。

2.各校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学校办学章程进行审核修订,对不规范的、不完善的要通过民主决策进行修改完善。

3.各校要对安全设施、安全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细化检查内容和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教育局将根据审验情况,提出年检意见,确定各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果将通过一定途径公示。对安全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的学校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办学资格。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附:民办学校年检检查登记表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