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质强办发〔2013〕3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安丘直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安丘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安政发〔20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安丘长质量奖评审通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丘质量强安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3月19日
安丘长质量奖评审通则(试行)
1 总则 1.1 根据《安丘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评审通则。 1.2 安丘长质量奖授予: 1.2.1 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全安丘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安丘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1.2.2 在不同工作岗位上为提高全安丘的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1.3 组织的申报范围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个人的申报范围是本安丘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和从事质量教育、科研、管理、宣传工作等人员。 1.4 安丘长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均可自愿申报。 1.5 安丘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5.1 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1.5.2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综合评价、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1.5.3 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者的负担。 1.6 安丘长质量奖的奖项设置:质量管理奖(组织)每年不超过3个;质量贡献奖(个人)每年不超过2个。 2 申报条件 2.1 质量管理奖(组织)的申报条件: 2.1.1 依法设立,在安丘辖区内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大型企业集团在安丘辖区内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可以独立申报。 2.1.2 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制定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发展目标,发挥质量主体作用,取得显著成效,质量管理成果在安丘内外有推广价值。 2.1.3 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2.1.3.1 认真实施ISO9000族标准,积极采用科学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结合实际,坚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2.1.3.2 认真实施ISO14000族标准,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各项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都符合环保要求。 2.1.3.3 认真实施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危险及危害的因素。 2.1.3.4 认真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取得明显成效。 2.1.3.5 认真实施HACCP等专业认证,在加强质量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处于全安丘先进水平。 2.1.4 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品牌优势明显,社会美誉度高,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2.1.4.1 主导产品或经营内容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有广阔的安丘场潜力和长远的发展前景。 2.1.4.2 经济效益好,在全安丘同行业中经济指标位居前茅,主导产品安丘场占有率高。 2.1.4.3 积极推进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原则、再使用原则、再循环原则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 2.1.4.4 生产工艺、设施装备、检测试验、计量管理居安丘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1.4.5 建立了技术、检验或工程中心,科技创新、研发、产品检测能力强,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在全安丘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2.1.4.6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2.1.4.7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不断改善员工待遇,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到组织经营管理决策中,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影响。 2.1.5 坚持开展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2.1.6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构建组织质量文化,注重质量信誉和品牌建设。 2.2 质量贡献奖(个人)的申报条件: 2.2.1 基本要求: 2.2.1.1 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2.2.1.2 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执著的敬业精神。 2.2.1.3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2.2.1.4 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2.2.2 质量管理工作者申报条件: 2.2.2.1 组织内的高层管理人员申报条件: 2.2.2.1.1 能够在所管辖的组织中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引入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推进组织的质量管理工作。 2.2.2.1.2 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质量经营的理念,带头创立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有特色的组织质量文化,在质量管理实践中有突出的创新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在本辖区质量工作中有一定影响。 2.2.2.1.3 编著出版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有较大影响的质量论文或专著、译著、教材等。 2.2.2.1.4 所管辖组织的主要质量指标、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处于本辖区同行业领先水平。在降低消耗、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中起到示范作用。 2.2.2.1.5 个人或所管辖的组织在本辖区的社会知名度较高,享有较好的美誉度。 2.2.2.1.6 个人所管辖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2.2.2.2 质量行政管理人员申报条件: 2.2.2.2.1 能够在组织中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推进组织的质量管理工作。 2.2.2.2.2 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质量经营的理念,在质量管理实践中有突出的创新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在本辖区质量工作中有一定影响。 2.2.2.2.3 编著出版在本辖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的质量论文或专著、译著、教材等。 2.2.2.2.4 所管辖组织的主要质量指标、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处于本辖区同行业领先水平。在降低消耗、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中起到示范作用。 2.2.2.2.5 个人或所管辖组织在本辖区的社会知名度较高,享有较好的美誉度。 2.2.2.2.6 个人所管辖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2.2.2.2.7 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在实施质量强安丘和品牌带动战略,提升地区质量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活动中总结出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质量工作经验,推动质量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2.2.3 组织员工评选条件: 2.2.3.1 具有强烈的质量意识、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个人岗位操作和服务技能水平在本地区同行业长期领先,长期做到“无差错”、“零缺陷”,在全安丘有表率推广作用。 2.2.3.2 刻苦钻研技术,在解决对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难点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创立了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业务成果,在全安丘同行业有重大影响和榜样作用,对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为组织和社会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 2.2.3.3 个人的工作质量卓越,岗位操作和服务技能在全安丘同行业处领先地位。 2.2.4 质量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2.2.4.1 学习探索先进的质量理论,长期从事质量教育培训工作,推动理论与实践结合取得突出成效。 2.2.4.2 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质量教育体系、完善质量教育课程和内容方面有创新性的成果,编写出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教育专著,对于提高公民和组织员工素质做出贡献。 2.2.4.3 培养了大批质量管理人才,在安丘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2.5 质量宣传工作者评选条件: 2.2.5.1 长期从事质量宣传工作,坚持不懈地致力于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质量新闻事件的宣传报道,弘扬质量先进,揭露质量失信和制假售假犯罪行为。所撰写的报道及作品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影响。 2.2.5.2 在质量宣传的理念、形式、方法等方面有创新,对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产生重大促进作用。 2.2.5.3 在质量舆论监督工作中,有敏锐的思维和洞察力,对解决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重大社会质量问题,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2.2.5.4 围绕质量题材发表的著作、论文或作品有前瞻性、突破性、指导性,有较高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应用价值。 2.2.5.5 长期积极从事有关质量的公益宣传,克服困难,兢兢业业,在平凡的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3 组织和职责 3.1 安丘质量强安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丘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3.2 安丘质量强安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安丘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4 评审程序 4.1 申报和受理 4.1.1 组织评审前,质量强安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4.1.2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质量强安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4.1.3 质量强安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者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向申报者做出说明。 4.2 组织评审。安丘质量强安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以下工作步骤、内容组织评审工作。 4.2.1 成立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者的行业特点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评审组;也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4.2.2 评审。以材料评审为主结合到申报者现场或有关单位实地核查。对申报者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 4.2.2.1 质量管理奖评审组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对申报组织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写出材料评审报告,提出奖励推荐名单,报质量强安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2.2.2 质量贡献奖评审组对申报个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写出材料评审报告,提出奖励推荐名单,报质量强安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2.3 公示。质量强安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推荐名单进行5天公示。 5 批准公布 5.1 通过公示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安丘长审核、安丘长审定签批后,由安丘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5.2 安丘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安丘政府对获奖者给予规定的资金奖励。 6 本评审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质量强安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