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等规定,下列73家医疗机构因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因合并而终止或逾期未提出校验申请等情形,现予以注销。
附:医疗机构注销名单
安丘卫计局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