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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安丘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2019-05-05 点击量:20125次

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确保农村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安丘政府《深化“三八六”环保行动实施“十大工程”加快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安政办〔2016〕26号)要求,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安丘周边、重点交通干线两侧等为重点禁烧区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禁止将农作物秸秆投入河道、渠道等水源区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是秸秆禁烧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监管体系,进行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对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较大面积焚烧秸秆,特别是在重点禁烧区域内出现火点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将禁烧情况与建设项目审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等挂钩联动。对焚烧火点比较集中的镇街区,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整合力量,成立安丘、镇级环保、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齐抓共管,严格巡查检查。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各镇街区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科学指导,全面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秸秆生物质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肥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项目,多途径消耗转化秸秆,从根本上杜绝焚烧秸秆现象。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要求。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丘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