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丘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潍坊安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安丘实际情况,经安丘政府研究确定,对政府投资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公开分配,现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安丘经济开发区安丘比特制衣有限公司院内9号楼西端70间,每间面积32.62平方米;安丘经济开发区潍坊汇润食品有限公司院内2号楼53间,每间面积34.21平方米。共计123间房屋。 二、配租对象范围 安丘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包括安丘区居民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条件 (一)居民家庭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826元; 2.无私有住房(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行为的视为有房户);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安丘区内常住户口(须户籍登记1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二)新就业人员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826元; 2.无私有住房(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行为的视为有房户); 3.具有安丘区常住户口(须户籍登记1年以上),未婚;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三)外来务工人员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826元; 2.在安丘区内无私有住房(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行为的视为有房户); 3.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外来单身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规划区内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经审核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四、应提交材料 (一)居民家庭(单身): 1.书面申请(《安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3.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同时提供安丘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产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证明。 5.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结婚证。单身人员提供婚姻状况声明书。 6.与申请有关的如优抚证明、残疾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其他证明。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书面申请(《安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所在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所在单位出具担保书; 4.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由工作单位和安丘房屋登记机构出具; 6.工作关系证明。属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经安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潍坊安丘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潍坊安丘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属聘用关系的,出具聘用关系证明; 7.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和结婚证。单身人员提供婚姻状况声明书; 8.与申请有关的如优抚证明、残疾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其他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由工作单位统一到安丘社保中心开具连续1年及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工作单位)申请; 2.居委会(工作单位)审查公示并出具公示证明; 3.街办(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房管、民政部门审核; 5.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 6.登记、配租。 六、分配程序 通过抓阄方式进行公开配租。按优先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七、费用管理 分配入住后,优先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承租人免收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按实际面积收取政府确定的平均价格的40%收取;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按实际面积收取政府确定的平均价格的70%收取。物业管理、水、电、气、暖、有线电视、通讯等其他费用需自行承担。 详情请向安丘房产管理中心住房保障科咨询,地址:安丘北区新潍安路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中心大楼十楼1010室,咨询电话:4189095 附件:安丘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安丘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明白纸 安丘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安丘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安丘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明白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