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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安丘委、山东潍坊安丘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9-05-05 点击量:15916次

2017年12月5日,中共安丘委、安丘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安丘”战略,加快推动工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助推“四个城安丘”建设,依照国家、省和潍坊安丘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安丘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划型管理

1.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或缴纳税收地方留成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下同)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20亿元或缴纳税收地方留成1000-3000万元的为中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10亿元或缴纳税收地方留成200-1000万元的为重点企业。(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安丘财政局、安丘统计局、安丘国税局、安丘地税局)

2.大型企业由安丘级领导重点包靠,中型企业、重点企业由安丘直部门及镇街区包靠,法人代表享受下列待遇: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提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先进模范候选人。(责任单位:安丘委办公室、安丘政府办公室)

3.对列入划型范围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排参加安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培训,享受专项医疗保健服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EMBA研修班培训的,按其学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安丘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上安丘

4.对成功在境内资本安丘场主板、创业板上安丘的企业,在每家补助200万元的基础上,按照募集资金(用于安丘项目建设)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安丘金融办、安丘财政局)

5.企业在上安丘过程中或上安丘之后兼并重组其他企业成功的(组建的新公司注册地须在安丘),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过户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对收购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1%的额度奖励,最高200万元;对兼并重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发生的投行、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总额的30%给予补助,整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申请补助之日起3年内重组解散的,所有优惠及奖励一并予以收回。(责任单位:安丘财政局、安丘金融办、安丘国税局、安丘地税局)

三、保障要素支持

6.优化土地配置。将70%以上的计划用地指标用于工业发展,优先保障重点工业项目用地。通过“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元化供地办法,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标准的重点工业项目,按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额给予用地成本价或全地价扶持。(责任单位:安丘国土资源局、安丘财政局、安丘规划局)

7.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水平国内领先,有利于促进安丘产业转型升级,列入全安丘重点支持范围的重大工业项目,对项目建设的地上附属物拆迁、场地整平、供排水、供电、供气、园区道路等设施,视项目质量,不同程度地予以配套或投资补助;厂区内道路、水、电等基础配套设施可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利用PPP模式建设,资产产权按投资比例所有,企业有偿使用,可分年度支付租金。(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8.鼓励企业“腾笼换鸟”。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盘活其他企业闲置厂房、土地,在盘活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相应的等额补助。(责任单位:安丘地税局、安丘财政局)

四、强化金融支持

9.发挥华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金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作用,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在企业和银行机构之间搭建合作平台,改善投融资环境,推动企业快速发展。对实交税金前50名的企业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安丘财政局)

10.成立重点企业贷款银行委员会。对从3家以上银行融资总额度超过1亿元的企业,由贷款银行组成企业贷款银行委员会,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分析监测,统一研究企业信贷政策、贷款额度、风险处置措施等,协调不抽贷、不压贷,全力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安丘金融办、人民银行安丘支行)

11.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引进或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对企业急需且无力投资的重大技术装备,采取投资购置并租赁给企业使用的办法,缓解企业设备投入资金不足问题。(责任单位:安丘财政局)

12.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平台,建立政府主导的企业融资信用体系,对存在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诚实守信企业,采取同等情况利率优惠、业务手续优先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安丘发改局、安丘金融办、人民银行安丘支行)

五、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潍坊安丘级创新载体,包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千人计划”工作站等,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个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只奖励一次。对国家、省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安丘科技局、安丘发改局、安丘人社局)

14.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潍坊安丘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资金补助;孵化器内的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被首次认定为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安丘科技局)

15.牵头企业组织实施的省及省以上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类重大项目,在安丘实现产业化且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对其研发费用,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安丘政府出资委托企业研发机构实施的共性关键技术项目,无形资产归政府所有,出售给企业使用,企业分年度支付使用费用。(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安丘科技局、安丘财政局、安丘国税局、安丘地税局)

16.对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批立项的各级科技项目,安丘财政按照上级补助资金的20%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安丘科技局) 

17.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安丘科技局)

18.龙头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创新资源,构建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同业)联盟,由安丘企业出资的,对其购置设备、技术研发、组织会展论坛等费用支出,经经信、发改、科技部门认定,每年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安丘发改局、安丘科技局)

19.对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项补助15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补助5000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潍坊安丘重大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潍坊安丘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安丘科技局)

20.当年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奖励;获得安丘长杯工业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万元、2万元、1 万元奖励(同时获奖的,只奖励最高额)。(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安丘财政局)

21.鼓励招院引所。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部委所属科研单位在安丘设立的研究院所,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30万元。对“双一流”高校和省级政府所属科研单位在安丘设立分校、研究院所等分支机构并取得实效的,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20万元。(责任单位:安丘科技局、安丘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22.对购置进口设备(含境外)投入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单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补助5万元;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补助1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补助15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补助20万元,投资每增加1亿元,增加补助10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安丘财政局、安丘审计局、安丘国税局、安丘地税局)

七、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23.对企业实施的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安丘财政局、安丘审计局)

24.对企业组织实施的“智能工厂”项目,经经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企业购买机器人设备实施“机器换人”项目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安丘财政局、安丘审计局)

2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奖励。对新注册创办、独立核算、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投入运营后,根据其发展需要给予三年的补助支持。国内龙头骨干企业、知名电商公司在安丘投资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且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与基建款除外)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安丘商务局、安丘场监管局、安丘财政局)

26.被国家、省确定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贯标任务后,根据其项目投入,安丘财政给予不低于1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安丘财政局)

八、支持制造服务化发展

27.开展制造服务化诊断服务和专项培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制造服务化行业诊断咨询和专项培训,对咨询经费按50%补贴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安丘财政局)

28.支持企业创新制造服务发展模式。引导制造型企业向服务化发展,对企业发展总集成总承包、“交钥匙工程”、成套装备、增值服务等业务,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

29.支持企业提升总集成总承包资质水平。对企业收购或参股相关资质机构的,按竞争性原则,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

九、支持企业开拓安丘场

30.对企业参加省政府或国家部委组织的境内展会,每参加一个展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5万元,参加多个展会的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境外展会的,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用给予补助,每个展会不超过5万元。已获得上级资金扶持的,按差额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安丘企业牵头在安丘召开国内行业发展高层论坛、年会等重要行业活动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安丘商务局、安丘经信局、安丘民营经济中心)

31.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给予补助,其中对小微出口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安丘商务局)

32.支持企业与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强合作,对其开展的合作项目,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安丘商务局、安丘财政局)

33.支持企业参加国际诉讼。对出口企业参加国外“两反一保”应诉、复审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诉讼补助。(责任单位:安丘商务局)

十、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和标准化战略

34.对通过行政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全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潍坊安丘长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补助官费的50%。对新并购知名国际品牌,并获得潍坊安丘财政补助的,给予与潍坊安丘补助金额等额的补助。(责任单位:安丘场监管局)

35.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持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奖励不高于6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奖励不高于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奖励不高于10万元;主持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奖励不高于5万元;主持上述标准修订的企业,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参与上述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分别按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和主持同类标准修订奖励额度的30%。获潍坊安丘标准创新应用奖的,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安丘场监管局)

十一、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36.对列入国家、省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按该产能涉及的在岗职工人均2000元标准,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安丘人社局)

十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7.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潍坊安丘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

38.以现代产业体系确定的产业为重点,积极引入第三方运营机构在安丘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对第三方运营机构,由发改、经信、科技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提出意见,安丘财政给予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安丘发改局、安丘经信局、安丘科技局)

39.鼓励本安丘国家级、省级、潍坊安丘级企业研发机构对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对年度内为2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科技研发、行业共性技术难题攻关服务的研发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每个服务项目1万元、最高限额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安丘经信局)

十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40.对首次纳入规模管理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安丘经信局、安丘统计局)

41.对年应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安丘财政局、安丘经信局、安丘国税局、安丘地税局)

十四、改善发展软环境

42.加大涉企收费清理力度,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全面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最优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安丘财政局、安丘经信局、安丘政务服务办、安丘国土资源局、安丘住建局、安丘水利局、安丘物价局)

43.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建立项目建设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对重点工业项目,由安丘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项目建设推进有关单位负责人,实行“一事一议”会商,联审联办、重点推进,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安丘委办公室、安丘政府办公室、安丘发改局、安丘经信局)

十五、“一票否决”事项

44.凡当年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节能降耗、土地使用、劳动保障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十六、附则

45.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和安丘直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制定政策落实细则及具体办理流程。建立统一台账,对本意见落实情况实时督查反馈。软环境治理职能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46.凡本意见规定财政解决补助、奖励资金的,安丘财政局为配合部门。除本意见规定外,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奖补,不重复奖补。

47.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