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鲁人社发【2015】23号》、《鲁人社发【2015】55号》、《鲁人社办发【2018】9号》和《潍人社字【2018】9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按照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50%给予稳岗补贴。 一、稳岗补贴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安丘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补贴标准 1、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2、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三、申报审核 困难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程序执行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规定。 其他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 2.《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见附件2);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稽核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社保中心出具);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证明; 5.上年度企业未裁员证明(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出具);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申请稳岗补贴承诺书》(见附件1)等。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由企业出具的材料需加盖公章。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按要求向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提出申请,并在稳岗补贴实名制系统注册(网址http://wgbt.mohrss.gov.cn),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相关材料。逾期未申请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办。 联系电话:4218682
安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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